中華民國108年04月13日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110年03月06日 會員代表大會修正
中華民國114年04月12日 會員代表大會修正
第1條 | 茲為讓股內外庄頭、信眾對六房天上聖母、四大將等神尊之迎請使有條不亂有所依據,特訂定「六房天上聖母等神尊迎請辦法」。(以下簡稱本辦法) |
第2條 | 六房天上聖母正駕迎請時機。迎請時需附路線圖。 一、下任小爐或爐主紅壇動土、上梁、杯選過爐日、杯選爐主,任選一次,為期三日,由理事長簽署同意。 二、小爐公廟、六房媽分靈廟於動土、上樑、入火安座,任選一次,為期三日,由全體常務理事及監事主席簽署同意。 三、各分會成立大會,為期三日,由全體常務理事及監事主席簽署同意。 四、其他情況由全體常務理事及監事主席簽署同意。 |
第3條 | 六房天上聖母老副駕及房尊、天尊、上尊、聖尊、母尊迎請時機。 一、已於固定日登記迎請者。 二、信眾自行向紅壇登記迎請者 |
第4條 | 股內、外已排定固定迎請日期得迎請老副媽外,其餘迎請副駕。 |
第5條 | 六房天上聖母副駕迎請具備文件 一、迎請人及保證人親自攜帶身分證、私章。 二、迎請所在地村里長或該股本會任一名理、監事簽署同意書。 |
第6條 | 不得因日期銜接而未將神尊送交爐主;也不得轉送迎請神尊。 |
第7條 | 神尊座轎出巡時神轎需保持平穩不得大力搖晃以保護神尊安全。 |
第8條 | 迎請時間原則為迎請日下午一點後,迎回時間為迎請日上午十一點前。 |
第9條 | 發現各神尊有異樣時需立即與爐主取得連繫,爐主得知後應即刻向本會報告。 凡危及神尊安全事件經理事長及監事主席同意可先作必要措施,事後並向理事會報告。 |
第10條 | 迎請日數計算如下 一、迎請日數為二夜三天。 二、特殊情況者需增加日數,需經爐主認可後經本會同意行之。 |
第11條 | 六房媽各神尊於每年農曆四月一日起至過爐後12日除下列請況外均不得迎請: 一、登記為迎請固定日者。 二、值年股迎請謝境做起馬戲(一天一夜為限)。 |
第12條 | 四大將依文將、武將、千里眼、順風耳,由卸任爐主依序迎請。 |
第13條 | 四大將於每年農曆四月一日迎回紅壇座鎮,於過爐後12日由卸任爐主請回住宅供奉。 |
第14條 | 違反本辦法時可採取連帶處罰,方式如下: 一、取消固定日。 二、取消該宮廟或信眾之迎請資格。 三、取消保證人之資格。 四、迎請人、保證人連帶負責,罰黃金一兩及新台幣三萬元。 值年爐主未依本辦法時,其處罰方式準用之。 |
第15條 | 違反本辦法依理監事會會議會議辦理,各項罰款、黃金繳入本會。 |
第15-1條 | 固定日迎請單位連續參年未依登記日迎請者,取消該固定日迎請資格。 |
第16條 | 迎請固定日由理事會採個別認定登錄;非固定日每年向值年爐主登記。 |
第17條 | 值年爐主於過爐、卸任前需將各表件整理成冊送交本會存查。 |
第18條 |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完成各項程序公告施行,修正亦同。 |